违章停车出事故 未买保险损失大

2012-05-21 12:31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599

 

唐某违反交通法规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中受伤的周某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竹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令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的人身损害和车辆部分损失共计95000元。

  2011年1月30日19时,原告周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某路段时,与道路右侧被告唐某停放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十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医疗费86537.23元。原告出院后,双方为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而引起诉讼。

  被告唐某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法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认定原告损失合计182134.8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赔偿额为91922.66元。

  竹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告违反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且夜间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忽视行车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唐某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而未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次要责任。而被告的车辆没有投保,被告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按双方在此次事故中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故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