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竹山法院宝丰法庭审结一起要求双倍返还工资定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庭最终判决被告费某只返还原告朱某预付的工资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朱某与被告费某签订务工协议,约定费某到朱某承包的砖厂务工,朱某预付工资定金15000元,若朱某违约,定金作废,若费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款。协议签订后,朱某给付了费某工资定金15000元,但费某并没有到朱某的砖厂务工,朱某遂起诉要求费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虽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朱某支付被告费某的15000元属于“工资定金款”,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其砖厂应得的工资为多少,即合同标的额不能确定,故该15000元不应作为合同的定金,而应作为原告预付给被告的工资款。被告领取工资款后,未按约定到原告处务工,属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预付的工资款并赔偿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费某返还原告朱某工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近年来,由于各项经济建设的需要,用砖量供不应求。因缺乏大量劳动力,老板在招募务工人员时承诺高薪、劳动量小,并给付一定的工资定金,如若违约便要求双倍返还,企图困住劳动人员。务工人员进了砖厂才知道工作负荷量大,劳动条件差,有些还是“黑砖窑”,工人备受日晒和高温的煎熬,无法长期承受此项工作,但又迫于定金法则,不得不忍受劳动的艰辛直到合同期满。宝丰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实际情况,审慎处理,依法作出裁决,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张白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