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对接待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院上下要充分认识接待工作重要性,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文明、周到、细心,诚待四方宾客,厉行节约、严禁浪费。
第二条 公务接待限于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客人;上级领导机关和县内各部门来院公务的人员;其他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统一安排来客食宿事宜。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行结算,因特殊情况没有结算的,须经值班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就餐;各庭室需要招待的,提前(一般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报告,由院办公室报值班院长同意后统一确定就餐地点和标准,核发就餐通知单。
第五条 严格接待标准,来客在5人以下的在机关食堂就餐;在宾馆就餐的,早餐不得得突破80元,中餐、晚餐不得突破 250元(酒水除外),中午认真执行禁令,不得饮酒。
第六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和对口单位负责人陪同就餐。
第七条 在接待工作中,一律不得安排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八条 严格禁止公款招待私人客人,严格禁止公款支付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无就餐单的一律不予核销,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执行,原《接待工作制度》(竹法发〔2004〕11号)同日废止。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