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21岁的山西聋哑女子,曾于2011年在安徽省因盗窃被刑拘,虽然当地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时隔两年后,又在湖北省竹山县实施盗窃落入法网。日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在十堰市看守所经过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当庭判决被告人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由于被告人曲某系聋哑人,竹山法院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为其指定辩护人并聘请手语翻译,切实保障其诉讼权利。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曲某窜至竹山县城关镇胡某经营的童装店内,趁胡某外出店内无人看管之机,将柜台抽屉内的1800元现金和放在柜台上的手提包内6100元现金等财务盗走,后在店外被胡某抓住,遂案发。
竹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趁人不备窃取较大数额的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曲某系聋哑人,案发后主动认罪且所盗已被全部追回,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曲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