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拿到建筑公司的人工费后,却没将钱发给农民工。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限期支付原告李某等人劳务费,并承担相应利息。
2012年3月,原告李某等七人经中间人介绍,被包工头张某雇佣,在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李某等人却没有拿到劳务费,当时被告张某为李某在内的七位工人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中记载欠李某等人劳务费总计5万元。此后,张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未付。为此,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劳务费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雇佣原告李某等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张某为原告李某等人出具欠条的事实,可以证明原告李某等人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张某应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劳务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5万元及利息。(吴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