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午,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
2020年农历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竹山县大庙乡黄兴村4组采用设置钢丝网、使用铁夹子等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猎捕果子狸、猪獾、野兔各一只,送给别人部分后,其余自家食用。经鉴定评估,赵某猎捕的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猪獾、野兔,经济价值共计2080元。
2020年农历9月,被告人熊某在竹山县宝丰镇东河村5组布设钢丝套猎获野猪1头,后将猎捕的野猪卖给他人,获利430元钱。几日后再次在该地附近布设钢丝套猎捕到野猪1头,自家食用。经鉴定评估,熊某猎捕的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猪,经济价值为1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熊某实施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不仅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更是一种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庭审中,赵某、熊某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并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两案将择日宣判。
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只有全民同心协力,才能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被告人不仅判处刑罚,而且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类似行为的人有着警示和震慑作用,可以起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竹山法院将继续依法审理好涉及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既惩治犯罪行为,又向社会做好维护生态环境的普法工作,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