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慈善法》草案进入审议环节。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专访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说,禁止烟草企业从事捐赠、赞助慈善等活动是非常正确的,应该写入《慈善法》。烟草企业参与这类慈善活动,本身就是为宣传。
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是一件众所周知的事情,但是吸烟人数却在不断上升,而且越来越呈低龄化趋势。多年来,王陇德委员一直是控烟运动的推动者。借两会为控烟发声,更是他一直以来坚持不懈的做法。作为控烟运动的支持者,我为王陇德委员孜孜不断开展控烟运动点赞!但是,其提出的将禁止烟草企业从事捐赠、赞助慈善等活动的建议写入《慈善法》的做法,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抛开赞助活动不说,捐赠活动本身是传递爱心的一个载体,烟草企业参加捐赠活动微观上可以让需要帮助的对象从捐赠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帮助,进一步缓解困难,宏观上也是展现一个企业友善为民形象、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平台。控烟的方法有很多种,我们又何必因为要控烟就将烟草企业的爱心拒之门外呢?
但是,我们允许烟草企业参加捐赠活动,并不等于我们赞同烟草企业利用参加捐赠活动这一平台来为自己做宣传、打广告。在允许烟草企业参加捐赠活动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制度规定来规范烟草企业参加捐赠活动,防止以捐赠活动之名,行烟草企业广告宣传之实,比如规定禁止烟草企业现在捐赠名单中以实名制出现,烟草企业只能参加匿名捐赠。
而对于禁止烟草企业参加赞助的观点笔者是赞同的。就目前来看,企业参加赞助活动一般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广告效应,其在整个赞助活动中,对扩大市场效应的期待远远大于其传递爱心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禁止烟草企业参加赞助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慈善法》不应一刀切地将烟草企业拒之门外,而应从制度上规范好烟草企业从事捐赠、赞助慈善等活动。
“案多人少”普遍存在于各地法院、检察院,如何破解“案多人少”可能引发的司法“雾霾”,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热烈关注的话题。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建议,提倡绿色司法,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不一味地追求立案办案的数量,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办案的政治效率和社会效率。(中国新闻网 3月14日)
“案多人少”这一矛盾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据3月12日周强院长所作的报告可知:201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尤其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以来,案件数量更是急剧上升,案多人少的局面加剧。近年来,法检系统又面临着人员招聘困难、人员流失严重、人员年龄断层严重而至的青黄不接等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速了“案多人少”矛盾的升级。“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压在法院干警身上的一座大山。
如何破除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是加快人员分类改革,让更多的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全身心来抓执法办案之一主要要务;抓好审判团队的创建,为入额法官配置优秀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法官从简单的诉前调解、庭前准备工作等琐事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庭审和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二是合理调配目前的审判力量,进一步加大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小额民事案件速裁、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推广与适用,以“专案专班”的形式集中主要资源力量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用20%的人力审理占80%的简单案件,用80%的人力审理占20%的复杂疑难案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强法官职业权益保障,尤其是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让更多的法院干警愿意做法官梦的坚守者和司法正义的守望者。审视法院的人才流失现状,大多数干警是因为工作压力大、职业尊荣感缺失、职业前景不明且生活压力大而辞职,但更多的留下来的人也不是为了能多收三五斗,而是出于对法官梦的坚守、对职业尊荣感的憧憬。因此,要不断加强法官职业权益保障,使法院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这样才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3月13日上午,“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出狱。在监狱门口,李征琴与前来迎接的“受害人”小宝及其生母张女士抱在一起痛哭。时隔近一年,一边是“想和妈妈一起回家”的孩子,一边是“想带小宝回家”的养母,被剥夺的监护权却成为隔在两人之间的一道墙,使这家人不知该何去何从。(京华时报)
2015年4月3日,南京某市民徐某在网上发布了数张一名男童疑似遭受虐待而遍体鳞伤的照片,引发一场“养母殴打养子”的轩然大波。4月5日,“平安南京”发布消息称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拘留,男童暂被亲生父母带回老家抚养。其后,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李征琴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法院起诉,期间李被取保候审。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
在一审庭审中,认定了李征琴在办理对小宝的收养手续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这就是说李征琴与小宝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这种事实上的收养不合法。事后,法院给小宝老家的民政部门发了函,要取消其收养手续。而公安部门也让孩子的生母填写了一份临时监护权证明。在李征琴服刑期间,小宝是由政府租房并按月提供生活费,使其与生母一起生活,并由生母照顾。也就是说小宝的监护权已经不在养父母那里了。但事实上,长期与养母生活在一起的小宝已经脱离生母家许久,无法再融入进去了,且在心理上对养母已经产生依恋,其愿意继续更养母生活,而其生母也表示愿意继续让小宝与养母一起继续生活。所以,才会有文中开头出现的母子三人抱头痛哭的那一幕!有家回不去,这是怎样的一种尴尬!如何破除这样的一种尴尬?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案件中的小宝的生母与养母之间是表姐妹关系,且据相关报道可知其生母家与养母家物质条件悬殊,生母家还有一个姐姐需要抚养,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宝的苦楚。但是,因为养母李征琴在收养小宝之前已经有一个亲生女儿,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
笔者认为,要破除小宝有家不能归的这种困局,我们可以做以下两种尝试:
一是修改《收养法》中的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规定,将其改为“无子女”或者“仅有一个子女”,这种开放式的改变有助于让一部分有一个子女而又有意愿且有能力再收养一个孩子的公民实现自己的心愿,某种程度上可以让那些因为意外事故遗留的孤儿重新找到一个温暖的家,缓解社会福利机构的抚养负担,同时这也是与目前的全面两孩政策的另外一种接轨。这样,李征琴成为小宝法律意义上的养母,行事法定监护权,可以名正言顺地将小宝接回家。但是,小宝的这种回家之路太过遥远。
二是,从监护人制度寻求救济,让小宝原本缺位的监护人归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小宝的生父母目前没有抚养能力的现实以及其养父母有能力且愿意继续抚养小宝,而小宝也愿意随养父母一起生活的现实,我们可以适用该法条第二款中的规定,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让作为小宝生母的表姐的李征琴以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的身份作为小宝的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监护义务、照顾义务,从而使小宝名正言顺地回到以前的那个家。
3月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已形成法律草案稿。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渗入到我们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只利用手机上的电商客户端及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就可以在天猫、聚划算、京东、国美、当当等上面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支付成功之后,就静静等待快递哥送货上门,再也没有那种走上几条街、逛完几个商场也找不到心仪之物的烦恼了。可以说电子商务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各种便利,同时电子商务也解决了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更是圆了不少人的创业梦!
但是,电子商务行业也存在不少问题。微观上,网购的部分产品质量难以让顾客满意,假冒伪劣产品时常有之,遇到质量问题退货、换货难,给予差评的顾客随时有可能受到店家的骚扰,顾客的个人信息被店家贱卖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诈骗行为,网购的第三方监督力度不够,传统的法律及地方性的电子商务规范法规对电子商务出现“肌无力”,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一系列的问题让不少顾客对网购心有余悸,但是网购顾客仍然是前赴后继,但如若上述存在的问题长期不解决,顾客将会对网购望而却步,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受到阻滞。宏观上,电商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削弱了实体店经济的发展,但是电子商务在税收这一块也不规范,某种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税收收入。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让电子商务平安步入法治轨道迫在眉睫。
就笔者看来,电子商务活动需要受到法律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制:一是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顾客可以凭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赔偿服务,而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也应依照前述法律获得相应赔偿;关于利用电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达到犯罪标准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关于电商经营的合法性监管问题,也亟待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电商的入口,而后期的监管问题也要采取传统的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来督促电商走向规范化。三是关于将电商征税问题,建议出台配套法律将电商纳入征税对象,但是为了鼓励电商的发展,可以采取初入电商行业的店家两年内免税的激励措施,这样既可以照顾创业者,也可以兼顾税收。四是关于电商平台上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问题,需要电子商务立法中设置电商人员保密义务,对于故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出台,能够为电商平台上的个人信息数据问题提供坚强后盾!
总之,电商亟需法治规范,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电商步入正常的法治轨道需要配套法律制度的出台,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副院长陈鑫在两会中建议,尽快为“脑死亡”立法,改变传统“心死亡”的判定标准。这是他连续第四年提出该建议。
“脑死亡”是指,人的大脑、小脑、脑干等的功能发生不可逆转性的丧失。“脑死亡”与传统的“心肺死亡”有区别,后者是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来判断的。世界上最早推出“脑死亡”的是美国。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率先制定了关于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71年,芬兰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标准。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脑死亡的立法,承认脑死亡是宣布人体死亡的依据。
目前,我国大陆还没有一个正式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死亡标准。《民法通则》中只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而关于生理死亡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民法学界的通说便是推行朴素的“心脏死亡说”。临床判断人死亡的一般标准仍然是传统的经验主义即呼吸、心跳停止,身体失去体温。而我国的“脑死亡”立法也一直是困难重重,迟迟不见提上议程!
2003年,武汉同济医院的医生根据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后,宣布一位脑干出血的患者毛某正式死亡。中国内地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案例就此诞生了。事后,当事人家属和医生在当地遭受众议,民众纷纷谴责“心还在跳,怎么能不抢救?”。该事件表明,横在中国“脑死亡”立法前的最大障碍: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观念!
诚然,在医疗技术和医疗条件不发达的年代,病人的大脑功能与心肺功能是一体的。心肺功能的丧失,会引起大脑功能丧失;脑功能的丧失,也会导致心肺功能的丧失。因此,可以将“心肺死亡”作为死亡判断标准。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病人在出现大脑不可逆转地死亡后,医生已经可以启用呼吸器及心脏起搏器等设备,使病人的心脏继续跳动、肺继续呼吸。这种脑功能与心肺功能分离的现象,使得我们不得不再重新认识死亡标准,正确认识“脑死亡”。
“脑死亡”作为一种科学的死亡判断标准可以通过脑电图趋于平坦、脑生物波及脑条件反射的消失来判断,将“脑死亡”作为死亡判断标准,有助于在第一时间全力抢救那些心脏暂时性骤然停止跳动的病人,以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同时,对于那些已经出现“脑死亡”,而仍然按照家属的要求进入ICU病房进行各种插管抢救、维持心肺短期内的跳动的病人来说,实行“脑死亡”可以让他们更体面、更有尊严的离开,而不是毫无知觉和意识地被迫存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人权保障的途径。从社会层面上说,“脑死亡”者不再进入ICU监护室进行原本就多余的治疗,可以节约宝贵的医疗资源,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生存的机会。而至于民众担忧的确立“脑死亡”标准后,那些“脑死亡”病人会被强制进行器官捐献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担忧是没有必要的,我国的器官捐献是自愿的、遵从死者的生前意愿或家属的意愿,并不是强制性的。
因此,我们要解放思想、尊重科学,正确看待“脑死亡”,为“脑死亡”立法早日清楚思想上的障碍!
3月8日下午15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副主任马晓伟和副主任王培安就“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相关问题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李斌表示,我们要采取配套措施,要使得我们的家庭生二胎能够生得好、养育得好。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该政策实施40多年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口出现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人口红利优势随之减弱,而之前实施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也使得“首代独生子女”面临着沉重的养老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国情,国家于去年10月30日出台了全面两孩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短期内可以带动妇幼健康、母婴用品、家政、幼托服务、教育等领域的内需和消费,长期来看可以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优化人口结构和劳动力结构,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缓解社会和家庭的养老压力。可以说,全面两孩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福利,但是却有不少家庭都在思索着要不要享受这项“福利”?敢不敢享受这项“福利”?因此,如何让二胎政策“软着陆”,让家庭愿意生、生得起、养得起、养得好小孩,是一项亟待解决的事情。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育法》的修订及其配套法规的完善,让二胎政策软着陆无法律制度障碍;二是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严格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关于女性生育权、产假、产检、生育险等权益的保障落实,落实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公平就业尤其是男女公平就业的规定,消除女性在生孩子与就业之间艰难选择的后顾之忧;三是优化公共资源,尤其是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立幼儿园,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推行实行13年免费义务教育,减少家庭养孩子的教育成本;四是增加各级地方医院的妇产科的床位,充实妇产科、儿科医生,以良好的医疗设施迎接新一代婴儿的出生;五是加强月嫂、保姆等家政服务业的培训力度,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加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得设置,为新生婴儿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
全面二胎政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而其实现“软着陆”的路径任重道远,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努力!
近日,山东师范大学的王万森教授因为看错课表而旷课, 后当堂以《终点线上的失败者》为题宣读检讨书的事件感动千千万万网友。这位74岁的返聘教授在检讨信中称旷课事件让他“羞愧难当,无可弥补”,“上课是教师工作的底线。” 据了解,王教授还将检讨书发给学院领导请求学院进行公布,并请求学校依照有关旷课的规定扣除其本学期在文学院的全部劳务津贴,以示惩罚。
对老教授的举动,网友纷纷点赞:“感动!为教授点赞!”、 “老教授这是在言传身教!” 、“ 这才叫为人师表!”。而该校文学院的在校研究生胡某面对记者的采访也一语倒出很多人的心声:“教授向学生自我检讨,从来没有遇见过!”,还有不少教师评论说“要向王老师学习!”“。同时,也有学生表示,“王教授已经年逾古稀,即使不认错也没有人会怪罪”,这充分现了学生对老教授的敬重与宽容,毕竟老教授在之前的三十年教学生涯中从未出现过旷课情形。
坦诚地说,教授当堂向学生自我检讨是非常罕见的事情,主动向学校请求公布检讨书、并扣除自己的劳务津贴更是一项高风亮节的事情。老教授虽然出现工作失误,却丝毫不失气节!
就笔者的理解,王教授作检讨系列事件向大家亮出了以下气节:(1)敢于直面错误。王教授敢于在第一时间直视自己因为看错课表而导致旷课的这一错误,这是我们很多人都办不到。更多的我们在面对错误的时候都会为自己进行掩饰和辩解,能够当众认错的实在不多,所以王教授的认错行为才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而这也正说明了我们缺失点什么。(2)懂得尊重别人。王教授能够放下自己老教授的面子而当堂向学生念检讨信、道歉,甚至主动请求学校公布检讨信,这是对学生最大的尊重,可以说这一言形感动了不少学生,也感化了一小部分曾经多少有点傲矫的老师。(3)高度的责任感。王教授之所以向学生当堂作检讨,是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失误行为会给学生带来怎样的影响,也知道自己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僭越”会给学生带去怎样的指引,为了写好“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这八个字,王教授给学生做了最真诚的道歉。(4)严格遵守规则。王教授因为看错课表而旷课违反了学校的职工管理规定,他没有按照常人的路径去思考怎么逃避这一规则的处罚,没有因为自己是高龄返聘教授寻求规则之外的“特殊通道”,而是主动认错并请求学校依照规定扣除其全年的劳务津贴,宁失津贴也要保住“教书育人”、“以身作则”的职业操守。他用自己的言行告诉大家严守规则的重要性。
正所谓“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首要职责,而“教书”是重要途径,“育人”才是终极目标!王教授正是以自己的本真言行告诉大家什么才是人民教师的职业操守,同时也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人生课!
时间追溯到2015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名法官在办公室被案件当事人胡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成重伤,其中一名法官在ICU重症监护室呆了几天后才侥幸脱离危险。案件发生后,网上舆论分为两大片,一边是对受伤法官的同情和祈祷,另一边是键盘侠们的猜疑和追骂,有网友甚至幸灾乐祸地说:“干得漂亮”、“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地爱,也没有无缘无故地恨”、“可惜,没干掉”、“公平的话人家肯定不会去杀人,这样也毁了自己!现在有钱没有理也会变成有理”…….,也有一部分人质疑法院的安检措施不完善,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刀没有检测出来。
无独有偶!2016年,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只是这一次无关法院的安检问题了。行凶者直接带着枪冲入法官的家里去进行赤裸裸地伤害报复行为了。2月26日21时30分,北京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杀,抢救无效死亡,其中一名男子是其承办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原告,而马彩云的丈夫也被歹徒击伤。事件发生后,法律界人士无不沉浸在痛悼马彩云法官和谴责杀人凶手中。然而网上也有人进行了毫无理性和根据地网喷,他们毫无底线地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同情、赞誉和喝彩,甚至称其为英雄,并对受害法官及法官群体进行了毫无依据的猜疑与咒骂,比如“法官很多都不是人”、“为什么行凶?这是什么样的仇恨?”、“这是公平的,杀了法官也自杀。”、“敢不敢把法官审理的设计的该案公布出来!”、“法官也有败类,法制不能针对一方”…….这一系列的评论让我们看到了无端地冷漠和仇恨。毫无疑问,这是马彩云法官及其家人遭受的二次伤害,也是对我们法律界人士的重大伤害!
时间再往前追诉:2010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严重枪击法官事件,造成三死三伤;同年6月8日,广西省梧州市长洲区法院在强制执行一起欠款案件时,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向干警泼洒硫酸,致使六名干警被烧伤。类似事件无不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而这一系列伤害法官事件的发生,在微观上无不深深地伤害了所涉法官及其家人的身心,而在宏观上严重地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时也给我们所有法律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和打击。
每一次事件发生后,我们都会深深地惋惜和同情,但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的法官明明就是公平正义的输送者,却要一次又一次地做刀尖上的舞者,然后还要做舌尖上的挑战者?我们为什么不能借鉴国外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来加强对我们的法官的保护呢?比如我们也可以通过立法来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职务行为免于起诉权、国家保障法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权等,也可以考虑借鉴他们为法官配备警卫人员、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的做法。
此外,目前全国各个法院都在积极进一步完善安检措施,并努力将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区域与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就在法官通道外面建立了专门的当事人接访室(进入接访室之前需要接受安检),禁止法官在办公室接待当事人,所有法官庭外接待来访当事人都需要在当事人接访室进行,而在接访室安排了专门的法警值班,以预防突发情况的发生。然而,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时候就是防不胜防!所以,对于目前已经发生的种种公然暴力抗法、蓄意报复伤害法官的恶劣事件,我们应该严厉打击,依法给予应有的惩罚!
值此一年两会际,不少代表委员也提出了加强司法人员的人身保护的议题,江苏省也把马彩云法官殉职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而中国长安网上的一篇名为《中政委: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定加紧制定中》更是让我们所有司法人员尤其是法院人如沐春风、倍感欣慰,我们期待制度早日出台,所有的“公正的输送者和守望者”早日能够摆脱“刀尖上的舞者”这一带有讽刺性和戏剧性的身份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