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猎枪误射同伴 粗心男子数罪并罚

2012-05-22 12:38
来源: 本院
作者: 竹山县法院    浏览: 1035

 

私自配制猎枪上山打猎,却把同伴误认为猎物射杀致死。日前,竹山县法院对该粗心男子作出了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竹山男子江某用自已多年前购买的枪管、家中遗留的扳机、自已制作的枪托等枪支配件拼装了一支猎枪进行隐藏。2011年底,江某受同村村民蔡某的邀约到宝丰镇某村使用猎枪打野猪。2012年1月某日,江某和蔡某到宝丰镇某村山上,江某携带事先从其老家转藏在此地的自制猎枪,两人分头寻找野猪的踪迹,蔡某发现野猪后打电话给江某,要他到指定地点捕杀野猪,并嘱咐打大放小。当日16时许,江某到指定地点,看到小野猪后没有开枪,随后江某发现草丛在动,误以为是大野猪来了,便用携的猎枪瞄准射击,致蔡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积极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配制枪支,且在使用枪支狩猎时,应当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狩猎时导致同伴蔡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案发后江某现场报警,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江某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为被害方给予经济补偿,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华晓兰 陈 琳)